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二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二二號
- 原告
-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己○○
- 被告
- 速飛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