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五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五三號
- 原告
-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速飛達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右一 己○○
- 法定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