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順益企業社 被 告 丙○○即峻凱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丙○○即順益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即峻凱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