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五二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虹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