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四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四五號
- 原告
- 丁○○○○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科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