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銘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三八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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