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8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852號
- 原告
- 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佳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