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信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租用合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而該合約書17條已約定,若興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