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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趙義德

聲請人
信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租用合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而該合約書17條已約定,若興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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