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昌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政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台北縣私立幼偲幼稚園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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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