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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昌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政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台北縣私立幼偲幼稚園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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