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
昌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政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被告
甲○○即台北縣私立幼偲幼稚園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