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425.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