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425.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