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原 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間至94年3月間,向原告購買無軸封 泵浦(下稱泵浦)數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108,191元,原告已將所訂購之泵浦交付被告,但被告只給付 554,022元、387,093元等2次貨款,對於94年2月2日及3月30日訂貨之2筆貨款167,076元,竟拒絕給付,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積欠之貨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辯稱其所購買之泵浦部分有「試機時發生斷軸現象」、部分有「品質不良造成磨擦粉屑」及部分有「品質不良,試機即無法動作」等瑕疵。惟原告否認之,且果真有被告所稱之瑕疵,被告應不可能陸續向原告定貨,參以被告所稱之瑕疵,通常是機器運轉時異物入侵或使用有問題之藥水所致,與泵浦本身無關。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其向原告購買之泵浦中有18具轉賣給下游廠商裝機運轉後,竟產生內磁磨損、軸斷裂及前、後蓋毀損等瑕疵,原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被告主張應減少價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2月間至94年3月間,向其購買泵浦數 批,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1,108, 191元,原告已將所訂購之泵浦交付被告,但被告只給付554,022元、387,093元等2次貨款,對於94年2月2日及3月30日訂貨之2筆貨款167,076元,竟拒絕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各7紙、出貨明細表1紙、被告用以付款之支票2紙(均影本) 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並聲請訊問證人甲○○及將所買18具泵浦送請鑑定是否具有運轉後產生內磁磨損、軸斷裂、前、後蓋毀損等瑕疵為佐證。然此為原告否認,且查: (一)證人經甲○○經本院通知到庭作證後證稱:被告向原告購買泵浦的時間約在93年12月至94年3月間,被告購買後曾 派員去修理,時間約在交易後2、3個月,是被告的人聯絡伊請原告派人去修,修了很多次,而泵浦是用來抽藥水,的,只能抽固定種類的藥水,原告修理後有作一些檢討,伊瞭解到泵浦壞掉的原因是藥水的溫度太高及裡面有顆粒,不是機器本身的問題,且機器已經全部修好了等語,據此可知,原告出售予被告之泵浦,其損壞之原因在於抽用之藥水,非泵浦本身,自難依證人甲○○之證言證明原告出售之泵浦有何瑕疵存在。 (二)另被告聲請本院將所買之泵浦18具送請鑑定時,其請求鑑定事項之一為「泵浦的材質是否具有耐蝕性,並且適用於揚程化學藥水」,故鑑定過程須由被告配合提出「揚程化藥藥水」供測試之用,惟經本院諭出被告提出該等藥水併送鑑定後,被告表明「廠商不願意提供藥水,故本件無法送鑑定」等語,足見被告所為鑑定聲請,本院無從處理,爰不予鑑定。 綜上,被告所辯情節,已無其他佐證證明為真,自不足採信。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買受原告交付之泵浦後,既未交付積欠之價金167,076元予原告,則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 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爰併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