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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9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908號

原告
甲○○
被告
翔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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