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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0號

反訴原告
甲○○即強棒保
反訴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壹萬壹

仟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價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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