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0號
- 反訴原告
- 甲○○即強棒保齡球
- 反訴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反訴被告
- 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四年6月22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6月2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