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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原明陳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而該契約第19條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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