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原明陳艾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現金卡借款,而該契約第19條已約定,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