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四一號
- 上訴人
- 友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