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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四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
友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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