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煒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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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