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騰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佰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