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6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624號
- 原告
- 兆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精碩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