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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 告 金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原審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5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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