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7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3746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即欣洲企業社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