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5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