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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葉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629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5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訴訟費用由被告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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