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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