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9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904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銀行股份有
- 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即佳勳企業社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