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甲○○即龍鴻企業社
- 相對人
- 丙○○
乙○○
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其他因不動產而涉訟,相對人丙○○、乙○○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路○段85巷23弄7號4樓及苗栗縣頭屋鄉○○街85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段流水潭小段,亦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紙存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