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 原告
- 橋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號1樓
- 號1樓
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下午4時整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偕松贊」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