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9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910號
- 原告
- 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化義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造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910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5年9月
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迢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