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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彭松江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甲○○○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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