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聲字第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志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95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判決確定,其中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 │ ││(反訴部分) │ │ ││ │ │ │├────────┼───────────┼─────────────┤│合 計 │ 71,29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