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原 告 乙○○ 3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康柏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