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即康柏眼鏡行
- 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9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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