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仟合興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甲○○
- 人
-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