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金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