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驊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