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小字第2525號原 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即承翔企業社 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字第2525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日期轉換■辯論終結 ,並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即承翔企業社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判決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