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5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531號
- 原告
-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三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