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智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