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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智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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