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3746號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即欣洲企業社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95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息 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