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4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425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昶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