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