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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給付和解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游婷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359號

原告
橋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偕松贊
被告
甲○○
號1樓
號1樓

當事人間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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