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承翔企業社 被 告 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靜芳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丁○○即承翔企業社簽發,由被告戊○○○業有限公司所背書之支票5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5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附表: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號│ 號碼 │ │ │ │日 │日 │├─┼───┼────┼─────┼───┼──┼──┤│1 │AC2│承翔企業│四十一萬八│萬泰商│95年│95年││ │565│社 │千九百五十│業銀行│02月│02月││ │205│ │元 │三重分│16日│16日││ │ │ │ │行 │ │ │├─┼───┼────┼─────┼───┼──┼──┤│2 │AC2│承翔企業│三十八萬五│萬泰商│95年│95年││ │565│社 │千八百七十│業銀行│02月│02月││ │208│ │五元 │三重分│20日│20日││ │ │ │ │行 │ │ │├─┼───┼────┼─────┼───┼──┼──┤│3 │HL2│承翔企業│四十萬二千│花蓮區│95年│95年││ │708│社 │八百元 │中小企│03月│03月││ │680│ │ │業銀行│10日│10日││ │ │ │ │三重分│ │ ││ │ │ │ │行 │ │ │├─┼───┼────┼─────┼───┼──┼──┤│4 │HL2│承翔企業│三十五萬元│花蓮區│95年│95年││ │708│社 │ │中小企│05月│05月││ │677│ │ │業銀行│02日│02日││ │ │ │ │三重分│ │ ││ │ │ │ │行 │ │ │├─┼───┼────┼─────┼───┼──┼──┤│5 │HL2│承翔企業│四十五萬元│花蓮區│95年│95年││ │708│社 │ │中小企│05月│05月││ │686│ │ │業銀行│17日│17日││ │ │ │ │三重分│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