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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葉靜芳葉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即承翔企業社
被告
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重簡字第14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丁○○即承翔企業社簽發,由被告戊○○○業有限公司所背書之支票5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5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C2│承翔企業│四十一萬八│萬泰商│95年│95年│
│  │565│社      │千九百五十│業銀行│02月│02月│
│  │205│        │元        │三重分│16日│16日│
│  │      │        │          │行    │    │    │
├─┼───┼────┼─────┼───┼──┼──┤
│2 │AC2│承翔企業│三十八萬五│萬泰商│95年│95年│
│  │565│社      │千八百七十│業銀行│02月│02月│
│  │208│        │五元      │三重分│20日│20日│
│  │      │        │          │行    │    │    │
├─┼───┼────┼─────┼───┼──┼──┤
│3 │HL2│承翔企業│四十萬二千│花蓮區│95年│95年│
│  │708│社      │八百元    │中小企│03月│03月│
│  │680│        │          │業銀行│10日│10日│
│  │      │        │          │三重分│    │    │
│  │      │        │          │行    │    │    │
├─┼───┼────┼─────┼───┼──┼──┤
│4 │HL2│承翔企業│三十五萬元│花蓮區│95年│95年│
│  │708│社      │       │中小企│05月│05月│
│  │677│        │          │業銀行│02日│02日│
│  │      │        │          │三重分│    │    │
│  │      │        │          │行    │    │    │
├─┼───┼────┼─────┼───┼──┼──┤
│5 │HL2│承翔企業│四十五萬元│花蓮區│95年│95年│
│  │708│社      │       │中小企│05月│05月│
│  │686│        │          │業銀行│17日│17日│
│  │      │        │          │三重分│    │    │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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