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
- 原 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 告
- 佳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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