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0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06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金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9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7,39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