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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1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146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編號三關於「票面金額七萬二千五百元」記載,應更正為「票面金額七萬二千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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