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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159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159號

原告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許朝昇律師
被告
TOP企業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狀及建物登記謄本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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