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複訴訟代理 賴俊榮律師 人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432號、96年度 偵字第28427號重利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甲○○涉有重利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