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47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賴俊榮律師 被 告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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