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9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915號
- 原告
-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湯應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