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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42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429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9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42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