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4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429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錢裕國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9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